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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土地种树管理不善 解除合同租金全部清欠

2022-03-21 16:41:55 新闻来源:民生头条 责任编辑:头条君
      民生头条讯(记者 李长勤 通讯员 王景现)本来想租赁土地种植桃树发家致富的沈丘村民孙某,由于管理不善,不但没有致富反而因为拖欠租赁费,最后还吃了一场官司,被判解除土地承包合同,如数给付拖欠土地租金,给孙某深深地上了一堂租赁合同法治制课。              
       2015年10月,沈丘村民孙某为乙方与该县同向居民赵某为甲方签订一份土地承包合同书。内容为:孙某承包赵某具有使用权的土地6.6亩,承包费为每亩每年人民币800元,承包试用期为10年,承包期限自2015年10月16日起至2025年10月16日止。之后,孙某在所租赁的土地上种植桃树,2017年4月,孙某将以上租金支付给赵某后,退还赵某部分土地,只租赁赵某4亩土地。之后,孙某对所租赁土地上种植的桃树疏于管理,也不向赵某支付资金,赵某多次向孙某追要资金,孙某以现金紧张,房子没有卖出去为由一拖再拖。赵某遂向该县人民法院提起,请求判令解除土地租赁合同并支付租金、将租赁土地恢复至可耕种状态等。
      沈丘县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认为,当事人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交易习惯履行相应的义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致富租金的合同。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期限支付租金,承租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租金的,承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预期不支付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被告孙某自2017年4月起租赁原告赵某4亩土地,至今一直没有给付租金,现欠租金11200元,期间,被告对租赁土地上种植的桃树也疏于管理,导致赵某认为孙某不再履行合同,故赵某要求解除合同,孙某给付租赁费及解除土地后将租赁土地恢复至可耕种状态的请求,予以支持。该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判决解除原被告原订立的土地承包合同,该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被告孙某给付原告赵某土地租赁金11200元,同时该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被告孙某将租赁赵某的4亩土地恢复至可耕种状态。至此,沈丘县一起由拖欠土地租赁金而引发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画上了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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