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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两人合伙做生意收入被“朋友”侵占 网友:不诚实守信者应受到惩罚

2022-10-23 21:08:41 新闻来源:腾讯 责任编辑:BJ06

    最近网媒关注的漯河两个“朋友”合伙人做生意一人隐匿钱财案件,郾城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一审认为工程还没有清算二人还不到算账时候,驳回了原告罗生海的诉求。对此原告老罗并不认同,他认为工程已竣工并投进入使用两年之久,各种款项已清算,仅剩质保金和少量尾款,不谈收益分配是错误的。罗生海提起上诉,近日二审开庭审理。不少网友说,朋友之间合伙做生意应该坦诚相见,一方侵占另一方财产不仅犯法,还破坏了社会道德风尚,有违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案情回放 合伙生意难做 “好友”数次上法庭

    信阳人罗生海是建筑业行家里手,在漯河打拼10多年,与当地一个没有正当职业的人潘某利素有往来。2019年5月潘某利找到老罗,说在临颍县有个食品厂要建设,可以干,潘某利就在当地找了一家自己熟悉名为“正天公司”代签承包合同。“正天公司”也任命潘某利为“项目负责人”,而实际上该项目是其二人投资,总承包。


涉案工程早已投入使用

    本来罗潘二人约定各投资一半,最终罗生海投入98万元,潘某利投资30万元(这笔钱是罗借给潘的),合伙生意进入实施阶段。

    工程干完按照约定工程款该到位了,而罗生海只收到了生意伙伴潘某利给的94万多元,这连本钱还不够。潘某利给老罗的解释是,工程款没有给到位。

    通过在临颍县法院诉讼得知,工程款早已基本结清,潘某利掌握。在临颍诉求虽然没有得到支持,但也确定了自己应有的权益,弄清楚了一些事实。随后倔强的老罗就调转矛头,把合伙人潘某利起诉到漯河市郾城法院,请求算清账目,分成大约100多万元利润。

    一审认为算账分钱还不到时间

    不久郾城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罗生海和潘某利“系原、被告双方的合伙财产,在双方没有终止合伙合同,没有清算盈亏之前,原告不得请求分割合伙财产”,因此驳回了原告罗生海诉求。

    也就是说一审并没有否定潘某利侵占罗生海钱,只是还没到算账分钱时候,至于何时算账分钱并没有提。

    “这个说法太牵强了吧”。“合伙账目没有清算,认定事实错误。”老罗认为。双方合伙事务数额很明确,发包方应当支付和未支付的数额也很明确,合伙事务结束,合伙工程数额才会这么准确;合伙工程早已经建设好并早已经投入使用。怎能说没有终止合伙合同,没有清算盈亏?

    老罗提起上诉。

    二审开庭  上诉人指出多处问题

    上诉中老罗认为,一审法院认定合伙协议没有终止,合伙账目没有清算,这个说法太过牵强,认定事实错误。

    涉案工程款已经被先前生效的判决书认定为764.02万元,扣除维修费8万元,还有756.02万元,并且已经认定该工程款开发商已支付给被上诉人703.435万元,双方合伙事务数额很明确,发包方应当支付和未支付的数额也很明确,合伙事务结束合伙工程数额才会这么准确。其次当事人双方因合伙事务闹得形同仇人,已经诉讼多次。第三,该合伙工程早已经建设好并早已经投入使用。以上充分证明双方合伙事务早已经终止。

    老罗还认为,他投资98万元,获得工程收益款94万元。潘某利投资30万元,手里窝藏700多万元。潘某利认为自己投资的多,并提供了相应票据。对此老罗指出票据存在大量无合伙人签字的假账,及大量重复和无收款人的假票据,都被一一否定,根本不能作为有效证据使用。

    不诚实守信者应受惩罚 社会不能让老实人吃亏

    “ 如果按照一审的说法,合伙合同结束遥遥无期,老罗啥时候才能拿到剩余工程款?显然不公平。”“工程款已经给了多少,剩余多少说的很清楚了,两人就应该算算到底盈亏多少,这是个理。”老罗不少朋友感慨。

    该事件经媒体发布后,引发不少网友关注,一致的看法是,诚实守信原则是社会交往遵循的基本原则,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如果不诚实守信者得不到惩罚,甚至还能占到便宜,这不利于社会正能量的形成,破坏了公序良俗。

    北京著名律师丁兆成一直关注该案件,认为合伙人潘某利涉嫌侵占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判决有导向性作用,不负责任的判决不仅是对当事人的伤害,也不利于社会文明风尚的形成。合伙做生意社会上很普遍,法律如果不打击不讲诚信的合伙人是对社会的一种伤害。”前河南省高院监督员、历史文化学者郭力教授分析说。

    本网将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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