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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公安局驿城分局给我一个书面答复很难吗?

2022-07-11 18:49:36 新闻来源:微博 责任编辑:BJ06

    我叫季学恒,今年72岁,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橡林办事处王楼社区云龙小区,手机号:13223963199,反映驻马店市公安局驿城分局,对恶意诬告陷害我的举报人纵容袒护,不予追究,给我造成巨大精神伤害。
    (一)举报案由:
    驿城公安分局对本人进行刑事调查,原因是举报我为黑恶势力,目的就是使我受到严厉的刑事处罚,其手段恶劣,社会影响恶劣。对我一番调查后发现完全是捏造事实,却长时间没有处理结果,对恶意诬告者有包庇纵容之嫌。
    (二)事实与理由
    刑警队对季学恒进行刑事调查。
    2021年12月22日驿城公安分局刑警队给我打电话说:“你涉黑涉恶,你不能外出,必须接受我们的调查......。”一时间把我惊出一身冷汗。
    从询问中得知:有人举报我敲诈他人120万元,暴力强占他人储藏室四间,敲诈小区群众钱财,欺压殴打群众,不准居民接自来水等等。弄得我一头雾水。事实证明他们向公安机关提交的检举要么是“莫需有”的罪名,要么是借题发挥,要么是恶意栽赃。刑警队调查结果根本没有查到我的犯罪事实。为此我们向刑警队提交反诉书遭拒收。(有录音作证)
    构成诬告陷害罪的两个要素
    作为公民,平白无辜地被诬告陷害并遭到及刑事调查,给本人造成巨大精神伤害,名誉损失等。
    据相关规定及法律解释本案已具备“诬告陷害罪的两个要素,即诬告人向公安机关递交实名举报材料,他们明确表明被举报人就是季学恒涉黑,涉恶敲诈他人......。公安机关进行长时间的刑事司法调查工作!”
    驿城区公安分局对诬告陷害罪的答复适用法律不当
    为维护本人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本人又于2022年元月11日始向驿城公安分局信访室呈递“反诉书”“举报信”“报案材料”“情况反映”当日接访的王副局长看了我们的申诉材料后说:“你告啥告,又没有给你造成什么后果,我们公安机关也没有抓你。”我对王副局长说:“你们用威胁的手法对我进行调查询问给我造成精神等方面的损害,现在说没事了,这不公平!那些对我的诬告陷害的人就是要让我受到严重的刑事处罚,手段恶劣社会影响极坏并给我造成精神伤害名誉受损害怎么说没有造成后果?难道说让我坐二十年牢,把我枪毙了才叫造成后果吗?”王副局长后来说:把四份“上诉材料”批转到橡林派出所。两个月后我们到橡林派出所要结果,橡林派出所张所长说:“没有见到转的材料。”后我询问分局信访室魏主任说:“转给橡林了,有橡林所民警员写的收条。”(有录音作证)到此为止我的信访件竟然转没了!几个月来我们向市公安局控申处提起申诉;控申处赵局长说:“我们重点督办,两个月给你结果。”同时我们向驿城区法委投诉并递交申诉检举材料,他们答复我:一个月给结果。三个多月过去了然而在控申处、政法委多次催促下没有一纸书面答复!
     驿城公安分局公开庇护诬告陷害我的嫌疑人
    2022年6月14日驿城公安分局纪委石副书记主持有纪委、法制室,橡林所张所长参加的四方调协会,分局法制室李主任说:“刑警队没有正式立案,原调查只是了解情况。检举人构不上诬告陷害罪”一位法制室的青年警官说:“检举你的人只能算错告而不是诬告”(二人讲话有录音作证)
    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诬告陷害罪]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里的“情节严重”是指诬告陷害人捏造的事实情节严重而不是指否受到什么严重的刑事处罚。”本案中举报我是黑恶分子的人他们举报目的就是为了对我进行打击报复,使我受到刑事追究,他们目标明确,手段恶劣,社会影响极坏;原恶意举报人已构成诬告陷害罪的要件,驿城公安分局部分领导认为本案没有造成对本人进行批捕审判等后果,不构成诬告陷害罪之说没有法律依据,适用法律不当。客观上存在包庇,放纵犯罪嫌疑人之嫌疑。
《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对诬告陷害我的这类嫌疑人不进行打击或者放任不管势必影响司法队伍的形象,干扰司法机关的正常工作,影响司法机关甚至党的威信;更有可能造成错捕、错判、错杀而重演十年动乱时期无法挽回的悲剧!
    我是外地到驻马店创业的外乡人,由于小有成绩还曾被选为驿城区政协委员。由于性格耿直,爱坚持原则,经常同违法违规的人员作斗争,因此会得罪一些人,本案就是有人打击报复我,但是我公开说过:“不怕”。
    为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本人的合法权益期盼领导予以关注,恳请广大法律工作者人民群众,广大网民参与评论,以正是非,使诬告陷害我的人得到应有法律制裁。
反映人:季学恒
联系方式:13223963199
2022年 6 月 30 日




    原文链接 https://m.weibo.cn/status/4789616031041043?sourceType=weixin&from=10C7095060&wm=9006_2001&featurecode=new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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