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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采访被致轻伤一级反被处罚 谁是打人真凶

2022-06-29 10:49:21 新闻来源:人民监督网 责任编辑:BJ06
  —— 直击庭审现场
 

 
  2022年6月7日,郑州铁路运输法院第三法庭,公开审理了一起舆论关注较高的“记者采访被打成轻伤一级反被处罚”的行政诉讼案。

  在这起河南广播电视台法治频道记者王某和同事古某状告郑州市公安局郑东新区分局(被告一)、郑州市郑东新区管委会(被告二)和打人者邵某坐在同一被告席上,原告请求法庭,撤销郑州市公安局郑东新区分局两份显失公平,程序严重违法的行政处罚、撤销郑州市郑东新区管委会法制办维护郑州市公安局郑东新区分局行政处罚的错误决定。
 
  这一行政诉讼案件源于2021年10月27日,王某和同事受河南广播电视台指派,对曹女士反映的一起医美纠纷了解情况。他们在公共区域拍摄“爱美丽整形”被“美丽贷”11万隆胸手术失败,其手术前裸露的上半身照片被网上公布的曹女士时,遭遇“爱美丽整形”高管邵某的阻挠、拦截和扭拽,时间长达半个多小时。

  当时记者让无理阻挠的邵某报警,近二十分钟警察也未到达现场,邵某对记者的阻挠步步升级又把记者拉倒在地,仍然不罢休、不松手。此时卲某就是怕整形失败和内幕被曝光于众,显然曹女士所向媒体反映的问题和卲某及爱美丽整形医院有直接利益关系,卲某用这种方式对记者实施阻挠明显不妥。

  这时在一旁用手机拍摄的王某同事又再次求助路人帮忙报了警,截止到记者挣脱离开约30分钟警察仍未到达现场!最终致王某右桡骨骨折构成轻伤一级,左臂轻微伤,伤情近三个月后仍然清晰可见!此事在2021年11月25日被中国网、新京报、北青报、凤凰周刊等几十家主流媒体报道。
 

 
  通过长达5个多小时的庭审网络直播,原、被告双方围绕着程序是否合法?事实是否清楚?进行了陈述,质证和激烈辩论。
 
  现场辩论焦点一:两次报警半小时警察为何没出警?
 
  庭审中双方均自称有报警,并说出了当时的具体地址。
 
  王某出具了当时让路人报警的视频等相关证据。
 
  第三人邵某出具了当时报警的手机截图。
 
  原告说:“当时在派出所报案中,询问笔录民警明确告诉他邵某当时并没有报警”,并提供了当时民警说邵某没报警的视频。
 
  但不管谁报警,在半个多小时内警察始终未到现场,严重超出郑州警方对外承诺市区5分钟到报警现场的承诺,这是双方都认可的事实。
 
  原告说:警察未及时到现场制止邵江的违法行为,是造成自己受伤的一个重要原因。
 
    被告一:事后去现场了,没找到人,但没说出具体的到现场时间。
 
  案发地距派出所2公里多,几分钟的路程,民警半个小时也没有到场,事后即没说明原因,民警是否涉嫌接警不出警的问题?(庭审现场播放双方证据)
 
  焦点二:正当防卫?还是殴打他人?
 
  原告主张:自己和同事在采访反映人曹女士过程中,从邵某阻挠,撕扯限制自由步步升级,最后造成自己轻伤一级和轻微伤,邵某应该承担全部责任。但是办案民警张展违法办案,滥用职权,徇私枉法,包庇邵某,对邵某不做任何处罚。     
 
  原告提供视频显示(办案人张展说):原告的伤是邵某造成的,目的只是不让记者走,王某的伤是邵某造成的,但不是邵某“故意伤害”造成的,所以邵某不承担任何责任。
 
                                                     (庭审现场播放民警张展视频)
 
  被告一辩称:邵某虽然没有伤,但原告把邵某拌倒这一行为,已经构成“殴打他人”。
 
  原告主张监控视频显示,邵某第一次倒地原因是邵某在工商银行门前追上王某,用力反扭王某的右臂,当时王某痛苦地说,你扭断我胳膊了,赶紧松手,邵某此时不但不松手,反而扭得更紧了,原告的胳膊也就是此时被扭骨折的。

  当时王某是被邵某用力拉倒在地的,而不是王某主动“将邵江摔倒在地”,几名路人都拉不开邵某对王某的控制。此时是王某被邵某拉到在地,怎么就成了殴打他人了?
 
  原告称邵某的第二次倒地是王某的正当自救。王某清楚自己有高血压,被邵某连续追赶已引发头晕目眩,随时会有生命危险,且双臂已被邵江用力扭伤或掰断,报警多时警察还未到现场,王某对邵某提出一、二、三警告,明示再不松手就翻脸,但邵某仍不松手。王某此时被邵某追赶和控制长达半小时,王某为尽快摆脱邵某的伤害,脱离险境,只好出于自救措施将邵某慢慢放倒在地上,但邵某扔死死抓住王某的胳膊、衣领不放。(庭审现场播放路人拉不开邵某控制王某视频)
 
  被告一辩称:王某的这种措施不构成正当防卫和自救,这种动作就是一种违法行为。
 
  王某反驳到:当时自己生命已经受到威胁长达半小时,报警后警察始终没到现场,难道要等到自己出人命才到场吗!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二)》中第一条“为了免受正在进行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违法侵害行为,不属于违反治安违法行为”。
 
  焦点三:抬脚了,没踢也是“殴打他人”?
 
  原告:通过路边监控慢镜头显示:当时在现场拍摄邵某和王某纠缠在一起时的摄像古某,被邵某踹了其阴部腿一脚,古某抬了两次脚,但没有踢邵某,当时在现场的证人王某明也明确表示古某没有踢邵某。
 
  被告辩称:古某是否踢到邵某,并不影响其实施了违法行为,只能说明其违法行为的程度。
 
  古某反驳:邵某实实在在踹了自己一脚不违法?自己抬脚没踢邵某竟然违法了?视频也显示没踢,难道办案人张展的眼睛有问题吗?(庭审现场播放慢镜头)
 
  被告行政处罚的依据是古某踢到了邵某,现在多个证据证明没有踢邵某,被告依然认定违法,很难想象是谁让按“双重标准”来办案的?
 
  焦点四:执法记录仪为何藏而不露?
 
  根据王某拍摄的视频显示:2021年10月27日当晚,王某到商务区派出所报案,详细陈述了自己胳膊受伤的经过,与民警调出的路边监控完全一致,笔录上也进行了记录。警方的执法记录仪也详细记录了该过程,当时只给王某做了一份笔录,现场也没让王某签字和确认笔录内容。三天后,几名协警到医院找到王某,以时间紧做伤情鉴定为由,说以后到所里再看先把字签了,王某出于对警察的信任,用左手签了字。

  但在后来的案卷里竟发现有两份笔录,有些内容也并不是王某当时的陈述,与王某录制的视频内容相矛盾。被告针对王某录制的视频内容,否认了让王某看被打相关视频的细节,说根本没有这样一个视频。王恒提出拍摄到了现场有警方的执法记录仪,把执法记录仪拿出来一看便知。(庭审现场播放有执法记录仪的询问笔录视频)
 
  被告对王某的请求没有进行辩论,也未做正面回答,到目前为止也没有提交现场的执法记录仪。
 
  根据公安部规定,民警在执法过程当中应佩戴执法记录仪,形成对执法活动的全过程留痕,可回溯管理。执法记录仪是证明公安依法办案的客观记录,这些关键证据为什么不提交呢?难道这记录仪里面有什么不可告人的秘密吗?
 
  焦点五:行政处罚告知笔录“早产”还是“笔误”。
 
  原告提出:没有程序公正,结果必然不正义。
 
  被告2021年10月27日对原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原告当天才去商务派出所报案做笔录;第二天受案;王某同事古某10月30日晚上才第一次去派出所做询问笔录,第三人邵某11月2日、证人王某明18日首次做笔录;11月17日晚上民警就要对原告进行处罚。但《行政处罚告知书》早在二十天前已作出,显示的是原告“拒绝签字”。这么严谨的法律文书怎么能出现这么大的“笔误”?在被告先处罚,后找证据的众多违法办案当中,仅此一项,其行政处罚决定就应当撤销。(庭审现场播放相关视频)
 
  被告面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告知书》和民警签字,以这是民警的“笔误”来进行了解释。
 
  最后原告代理人陈述:他怀疑民警办假案,第一没有立案登记表;第二接处警登记表上领导批示栏里均没有签字;第三原告求助路人报了警,案卷里始终没有任何显示。
 
  这起看似简单的案件,为什么会出现采访记者被打成轻伤一级反被行政处罚500元和200元,致人轻伤一级的竟然没有受到任何处罚?原告还陈述了2021年12月27日在商务区派出所接受处罚时,问办案人对邵某怎么处罚的?民警却说:“没有接到市局领导让对邵某的处罚通知,这是分局、市局领导让这样办的”。
 
  从上到下三令五申,领导干部不允许插手过问案件,在该案中办案人员是在“假传圣旨”?还是确有此事呢?(庭审现场播放处罚视频)
 
  相信在依法治国的今天,正义可能会迟到,但绝不会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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